主索引号  77596465-7/2017-28426 发布机构  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28
内容概述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第37项、3-第45项、4-第212项)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

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受委托实施?)

7

承办机构

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4507282

监督电话

0771-4507281

9

设定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60号公布,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2.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10

实施对象

发生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单位及相关场所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本县辖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县级安全监管局可以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13

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4

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1。

15

结果名称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决定书、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决定书。

16

运行系统

无。

17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强制行为。
    4.监管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依法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的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县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未依法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单位及相关场所采取行政强制的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廉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县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附件: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流程图

附件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

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的行政强制流程图

举报

 

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检查

执法人员制作举报记录

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

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领导头口批准,并在24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方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物;

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送达决定书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出具查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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