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77596465-7/2017-28428 发布机构  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行政强制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28
内容概述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第39项、3-第47项、4-第214项)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

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行政强制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行政强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受委托实施?)

7

承办机构

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4507282

监督电话

0771-4507281

9

设定依据

【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0

实施对象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县级安全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有权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3

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4

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1

15

结果名称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决定书,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决定书。

16

运行系统

17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监管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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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行政强制措施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依法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的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县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未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行政强制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廉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县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附件: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的行政强制流程图

 

 

附件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采取的行政强制流程图

举报

 

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检查

执法人员制作举报记录

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

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领导头口批准,并在24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方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物;

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送达决定书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出具查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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