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事项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管理;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管理;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管理。

    申请条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十)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地点: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理时间及时限: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下午14:30-17:30(冬季)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50533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注意事项:申请表格文书要求纸张大小为A4纸,字体为宋体三号;所提交文件材料复印件需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标明日期

     窗口权限: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受理、协调、制证、送达。


    事项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管理;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管理;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县级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管理。

    申请条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  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由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办理地点: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理时间及时限: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下午14:30-17:30(冬季)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50533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注意事项:申请表格文书要求纸张大小为A4纸,字体为宋体三号;所提交文件材料复印件需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标明日期

    窗口权限: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受理、协调、制证、送达。


    事项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管理;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管理;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县级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管理。

    申请条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办理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地点: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理时间及时限: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下午14:30-17:30(冬季)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505330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注意事项:申请表格文书要求纸张大小为A4纸,字体为宋体三号;所提交文件材料复印件需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标明日期

    窗口权限: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受理、协调、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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