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试行)
为做好我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财政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城区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部门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城区确认。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单位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各单位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