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内部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股室、单位:
为确保本局工作正常开展,现将《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内部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4日
良庆区财政局内部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工作正常开展,加强本局党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压力传导,结合《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良庆区财政局内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组长:党支部书记,成员:局党支部委员,督查员:黄勇、庞文辉。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督查专项会议,对督查工作进行分析、讨论、裁定等处理。督查员负责日常的对干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情况进行造册(见附件)和记录,并将督查情况报领导小组。
第四条 督查对象为全局干部职工。
第五条 督查事项。
1.局支部会、局班子会、局中层会及局专项业务会等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2.各分管局领导、二层机构负责人日常指派的工作及召开的其分管的业务股室和部门的业务会所确定的工作事项;
3.各股室、各部门负责人日常指派的工作及召开的本股室、本部门的业务会所安排的工作事项;
4.在综合业务中,由牵头股室召开的,其他股室和部门配合的专项业务上所确定的工作事项;
5.本局各级领导、负责人安排的本局会议、学习及其他活动,所参加人员的到位情况;
6.局办公室依据局领导指示,指派人员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到位情况;
7.因工作疏忽、懒散、失职,并造成本局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
8.领导小组组长要求进行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督查工作方法。
1.对第五条第1、2点所列事项,由督查员参加会议并负责造册登记;
2.对第五条第3、4点所列事项,由各股室、各部门安排专人进行造册登记,可邀请督查员旁听会议;
3.督查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局办公室其他人员参会;
4.对第五条第5、6、7、8点,根据实际情况,按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开展督查;
第七条 会议中所安排的工作应当尽可能合理分配。为防止股室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出现只对一般职工压任务而自身不做具体工作的情况,督查员应调查核实并报局分管领导,干部职工也可主动向分管领导提出异议。但局分管领导的决定一般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督办事项过程实行逐级负责制:第一步,经办人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的,先启动督办问责,按第九条对经办人进行督查评定。第二步,立即由其直接领导即股室(部门)负责人接手未完成的工作。股室(部门)负责人不按要求完成的,启动督办问责,按第九条对负责人进行督查评定。3.以此类推,逐级由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接手,并逐级追溯责任和督查评定。
由牵头股室(部门)主办的综合性工作中,协办股室(部门)工作不力导致总体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按本条规定依次追究协办股室(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主办股室(部门)不负责任。
第九条 督查评定。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督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评定:
1.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的不予评定;
2.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领导小组审议后,对督查事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严重失职。
第十条 督查评定结果的运用。
1.1次不满意的,由局督查员进行训诫;2次不满意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不满意的,提请城区有关机构,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提请局班子会,建议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聘用人员3次不满意的,建议予以辞退。
2.1次非常不满意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同时提请局班子会,建议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2次非常不满意的,提请城区有关机构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同时提请局班子会,建议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聘用人员2次非常不满意的,建议予以辞退;
3.1次严重失职的,提请城区有关机构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同时提请局班子会,建议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2次严重失职的,提请城区有关机构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提请局班子会,建议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聘用人员的,建议予以辞退。
4.评定结果允许与年终绩效奖励挂钩的,另行补充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该制度从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无调整需要可延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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