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30915 发布机构  良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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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良庆区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征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内容概述  
良庆区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征意见

《南宁市良庆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拟好,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南宁市良庆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出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良庆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起到很好的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受机构、编制的限定,城区目前还不能成立国资委;二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应增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义务。基于此,det365娱乐官网决定对《南宁市良庆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修改为“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增加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主要义务的内容。

良庆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城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区企业国资领导小组”)作为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城区企业国资领导小组成员由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办、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信局、人社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城区企业国资领导小组下设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国资办”), 城区国资办分设综合组和企业组,办公室主任由城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合组和企业组组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城区财政局调剂人员组成。

第五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转让程序。

    第十一条  城区国资办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并向城区国资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收缴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包括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增资扩股,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等必要的支出,以及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在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城区国资办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提出再投入预算建议,经城区企业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授权监管两种方式。

    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实行授权经营管理,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实施直接监管。

    授权经营管理应当由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被授权的企业对其控股、参股、全资子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对所出资企业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负责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送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要求冲减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报损报废项目,应当送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动登记。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二)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

    (四)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城区人民政府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责任书,根据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任用的主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侧重以下内容:

    (一)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二)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国有资本收益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实际和全市工资指导线,拟订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意见,合理调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年收入。

  

第四章 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有利于企业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并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所称的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除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城区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城区人民政府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向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

    (二)任免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的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在会后7日内报告城区人民政府和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城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在计划或议案、报告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实施方案;

    (三)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和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标准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拟订的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划及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下列事项应当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司章程、年度职务消费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二)公司或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

    (三)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

    (四)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拟进行以下新建、技改项目的:

1.未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5%以上或数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2.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5%以上或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对前述数额作出调整。

    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由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予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其中,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或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一级以内。

    本办法所称法人管理层级是指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级。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

第三十二条  有关设立子企业的以下事项,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

    (二)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和重组;

    (三)设立的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撤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二)所设立的子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

    (三)子企业的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经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管理办法由城区国资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监控。大型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所出资企业在报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项目时,应当附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事项未报经审批的,或者应当向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城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意见反馈方式:

  1.发送电子邮件至:lqqczj@163.com。

  2.将信函寄至: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行政办公中心良庆区财政局(邮政编码:5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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