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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给食药生产企业设“红黑榜” 向公众征求意见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叶祯 实习生 欧帆    时间:2016-10-12

 

    目前正向公众征求意见,欢迎大家16日前来提意见建议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叶祯 实习生 欧帆)说到食品药品黑名单,很多市民都不陌生。昨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在其网站公布《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本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nsjck@163.com,或是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771-5631062。

  怎样上“红榜”?

  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很多市民对食品抽检信息黑名单不陌生,每次看到有食物上榜都会特别留心,但是对红榜却很少听说。那么,什么样的食品药品才上得了红榜呢?

  “红榜”管理评选标准

  1.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控制体系,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具备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配备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

  3.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获得食品药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和获得食品药品安全控制、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优先评选;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还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中连续3年达到A级。

  “黑榜”怎么定?

  涉及这14种行为要小心了

  去年,淡村市场摊贩往猪肉上抹硼砂,被食药监管部门查处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少市民想了解,《征求意见稿》实施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黑榜”。

  14种上“黑榜”的行为

  1.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情节严重的。

  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

  6.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9.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拒不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10.未依法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1.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

  12.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1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榜管理的。

  上了“黑榜”怎样解除?

  至少每个月接受一次检查

  作为一家糕点企业生产负责人,自己所在的企业2015年3次上了抽检黑名单,这让林先生感到在同行中丢了脸,他希望就如何控制菌落总数超标得到有关部门指导的同时,也担心自己所在的生产企业就此永远不被市民认可。

  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榜”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黑榜”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红黑榜”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红榜”公布期限内,各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资料书面报红黑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红黑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红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黑榜”管理期限内,稽查办案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各业务监管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必须每月向各相应业务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各业务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将其列入政府供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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