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的南宁市长寿奥秘食品厂生产的“巴马富硒火麻糊”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巴马富硒火麻糊
生产日期:2017年9月7日
规 格:360g/袋
生产者名称:南宁市长寿奥秘食品厂
生产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35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11月8日我局收到国抽系统转来南宁市长寿奥秘食品厂生产的 “巴马富硒火麻糊”《检验报告》NO:SG172519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日派遣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核查,告知当事人应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督促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生产巴马富硒火麻糊72袋,共计25.92公斤,货值428.66元;已销售70袋,共计25.2公斤;未销售2袋(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共计0.72公斤;召回58袋,共计20.88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国家监督抽检共12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实施整改,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消毒控制不严,我局建议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7年11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得知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对问题产品实施了召回,除抽检的12袋外其余58袋均已全部召回并销毁,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排查问题原因并组织实施整改,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零肆分(¥20.04元); 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良)食药监食罚[2017]第1094号。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