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0-23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优待规定》)制定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1.5989亿人, 约占总人口的12%,并以年均800万人的规模递增。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633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3.59%,比全国高出1.6个百分点,且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455万,80岁以上老年人有89万。人口老龄化呈现新特点:一是老年人口增速加快;二是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大幅度增加;三是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四是贫困老年人多;五是老年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变化,文化层次越来越高,老年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人口老龄化将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和巨大的影响,形势十分严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老年人与全国人民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05年,全国老龄委等2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建立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切实做到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

  我区的老年人优待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区有13个地级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当地老年优待办法,老年人优待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因受各市老年优待办法地域性的局限,区内流动性老年人无法享受到其户口所在地之外的优待,极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也不符合中央21部委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建立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全区统一的老年优待政策。

  二、《优待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国家安定团结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爱老年人,高度重视老龄问题,确立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并把老有所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因此,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老龄工作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的根本需要。出台《优待规定》对促进我区老年法规体系建设、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优待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优待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委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制定《优待规定》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二是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的为老服务政策是制定《优待规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认真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和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国家2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地(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强调: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对高龄老年人给予特殊优待和照顾

  四、《优待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要求?

  《优待规定》包括十七条款,优待范围涵盖文体、法律、医疗、交通和其他为老服务等多个方面。

  1. 老年人的年龄界限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据此,《优待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2. 广西老年优待对象如何界定?

  《优待规定》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3. 老年优待证为什么分两种颜色?

  《优待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这主要是因为6069周岁年龄段与70岁以上年龄段的老年人所享受的优待内容不同,为了区分老年人的年龄,方便识别,提高优待效率,特将优待证设置成两种不同颜色。

  4. 为什么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才能享受免费乘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优待规定》第八条规定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我区将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的年龄界定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区经济水平还处于起步阶段,充分考虑政府和公共交通企业的承受能力,为保证优待工作有序的推进及为老服务工作可持续发展,故将免费乘车年龄设定为70周岁。

  5. 对百岁老人的高龄补贴标准为什么不作统一规定?

  《优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百岁以上(含百岁)的高龄老年人,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年龄。全国各省区对于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都设有高龄补贴,有的省区已将高龄补贴年龄放宽至90周岁甚至是80周岁。目前,我区有8个市、97个县(区)对百岁老人实行了高龄补贴政策,其中南宁市、平果县等27个市、县(区)已将高龄补贴年龄放宽至90周岁。由于我区各市、县、区经济水平存在差异,故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发放高龄补贴的年龄和标准。

  6. 哪些收费活动场所对老年人实行优惠?

  《优待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7. 老年人就医有什么优惠?

  《优待规定》第七条规定: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8. 《优待规定》对涉老案件有何规定? 

  《优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9.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哪里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需要交付办证费用吗?

  《优待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因此,凡符合《优待规定》第三条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无需交纳办证费用。

  10. 《优待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原先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如何执行?

  《优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优待规定》出台前,我区已有13个地级市制定了优待办法,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优待内容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关部门在制定《优待规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全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实际,从全区层面出发制定相关优待条款,故相比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优待内容相对少一些、优待标准相对低一些、优待范围相对窄一些。因此,本规定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自治区以及当地的优待政策要执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保老年人获得最大化的优待。

  11. 《优待规定》由何部门监督执行?

  《优待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虑到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一个新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一定阻力和困难,加强监督是顺利执法的根本保证,需要老龄工作机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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