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城区各级妇女组织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进行业务指导。
(二)指导和实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家庭文化建设;指导和推动城镇妇女的“巾帼建功”“平安家庭”活动和农村妇女的“双学双比”活动的开展;团结和动员广大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开展妇联系统干部培训,开展妇女文化科技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
(四)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条例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好事,协调、推动全社会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及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
(七)承办城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