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控烟执法工作顺利展开,进一步推进我市控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规定》明确的要求,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控烟执法部门分工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以下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文化、科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科技场馆、体育场馆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职责进行调整。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50-100元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100-200元罚款:
1.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在控烟执法人员到达后作出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2.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控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在控烟执法人员作出劝阻吸烟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情形(例如: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等有碍执法的言行);
(四)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三、对违反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处罚标准
(一)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处1000-2000元罚款:未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
(二)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具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处2000-3000元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具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处3000-5000元罚款: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不予以劝阻、制止的。
四、处罚类型
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例如: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等有碍执法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控制吸烟执法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对个人吸烟处罚的认定原则
原则上只处罚不听场所工作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劝阻,在禁止场所或区域内继续抽烟的。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减少和避免执法争议。
(二)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认定
劝阻的主体包括协管员、义工、劝导员、志愿者等协助控烟工作人员等。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劝阻主体及处罚的主体相关人员作出管理、劝阻的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行为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均可认定为“拒不改正”,可处罚款。
(三)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把“不服从管理、劝阻”与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区别开来。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的,可认定为“有碍执法的情形”,可处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遇有当事人指责执法人员为什么不查别人的,原则上不予理会;如果回答,可使用类似如下语言:“我正在处理你的违法行为,待处理完毕之后才能查处他人”。
(五)关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以执法人员直接认定和处罚为主。可通过拍照、录像、录音、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以减少执法争议。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