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工商规〔2016〕1号
各县(城区)工商质监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工商局批复同意。根据自治区工商局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将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东盟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作为我局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试点单位。现将《南宁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简易注销文书规范》予以印发,请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改革。如在改革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其余单位暂不执行改革,但可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南宁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试点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适用本规定。
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及投资人对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1.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类型;
2.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报(年检)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3.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
4.已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
5.利害关系人事先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并被录入信息系统形成警示的;
6.登记机关接到或备案有涉及申请简易注销企业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函告、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相关信息,以及信息系统提示有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等信息的;
7.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或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企业登记机关处罚并予以公示的;
8.企业处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的;
9.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结的;
10.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承诺: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申请简易注销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如存在未了债务,投资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和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合伙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和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决定解散的决议;
3.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承诺;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登记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告知企业选择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注销的方式。
第九条 企业选择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简易注销程序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申请决定,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公告栏、政务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任一方式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后,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依照简易注销程序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后,如有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企业隐瞒事实,造成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按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简易注销文书规范
附件1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由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
3.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和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权力机构决定解散的决议。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4.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第3项材料所指决议如是经全体股东作出的,可与第4项材料合并提交。
2.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申请人声明”栏,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XXXX人民政府或者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