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29939 发布机构  良庆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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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内容概述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士越来越多,为了表彰与奖励为公益事业慷慨解囊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200779日以红办字[2007]67号文件发布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捐赠者表彰奖励标准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用于赈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等。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表彰、奖励规范。

  个人捐赠劳务的表彰、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捐赠者有权指定捐赠用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应当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捐赠财务,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标准:

  (一)三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特级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个人捐赠者三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荣誉称号。

  (二)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个人捐赠者捐赠现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荣誉称号。

  (三)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

  (四)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争取国内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通过《中国红十字报》予以宣传;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活动的冠名权。

  (五)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授予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奖章;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通过《中国红十字报》予以宣传。

  (六)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足10万元的,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或感谢信)

  第六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

  (一)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二)以外汇(币)捐赠的价格,按收汇当天汇率兑换为人民币;捐赠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其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市场价格折算,必要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捐赠动产和广告服务的,表彰标准以人民币价格的50%确定,但救灾急需且可以长期保存的动产,表彰标准按照捐赠协议另行商定。若动产有政府定价,以政府定价为准,没有政府定价,则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第七条  事业发展部负责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报请会领导批准后,给予捐赠者表彰、奖励。

  第八条  接收捐赠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捐赠者凭捐赠收据,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此前的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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