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分立、合并、依章程终止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设定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办理材料:
(一)申请变更学校层次或类别
1.申请书(以董事长名义申请)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书(董事会成员签名)各1份;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5.与拟变更层次或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明(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证);
6.与教学、教育培训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器材清单1份;
7.有关部门对行业审核的材料1份;
8.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1份。
9.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个人备案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如校舍属于租赁的提交房管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完税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校舍防震证明书”及“可作为学校使用的证明书”(注明校舍抗震能力的度数)原件各1份,同时提交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资质证”、“法人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民办学校申请增加办学场地(校舍)
1、申请书(以董事长名义申请,法人签名、学校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南宁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5、董事会(理事会)决议书(董事会成员签名)原件1份;
6、新场地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1份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个人备案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建筑质量检测部门出具新增加办学场地的“检测报告书”原件1份;
9、建筑质量检测部门出具新增加办学场地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原件1份;
10、建筑质量检测部门出具新增加办学场地的“房屋抗震烈度证明书” 原件1 份;
11、建筑质量检测部门出具新增加办学场地的“房屋可作为校舍使用证明书”原件1份;
1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资质证”、“法人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13、如新增加的办学场地属于自建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如新增加的办学场地属于租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如新增加的办学场地属于租赁的提交房管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变更法人或举办者
1、法人变更申请书及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南宁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报告书》原件1份;
5、董事会出具关于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书原件1份;
6、拟定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7.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出具的个人鉴定书原件各1份;
8、如拟定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预算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1份;
9、变更法人协议书原件1份(双方须到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当面签字及按手印;
(四)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1.举办者申请报告。2.具有合法的学校资产审计报告。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申请报告。
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19号教育局窗口
办理时限:法定天数:9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505486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更正或补齐材料 → 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初审(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提出同意意见)→局主管领导决定→传达与公告→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政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制作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下载:
1. 关于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2. 关于民办学校申请年审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3.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申请书示范本.doc
4.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办园)申请书示范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