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按期、按质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良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良庆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城区科技局)根据南宁市良庆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给予立项、城区财政拨款支持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城区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建设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等部分,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城区有关部门提请,城区政府定向安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自动化应用、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等内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出产业、出专利、出标准、出能力、出人才”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搞好联动,提高效果,遵循“权责明确、指标科学、操作有效、程序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五条 城区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设置的种类主要包括: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建设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等部分组成。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
重大科技计划:以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局部突破与跃升带动全局发展为目标,集中科技资源,在若干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突破,支持对城区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领域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获得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领域创新能力,带动产业与领域的跨越式发展。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并作为实施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重点研发计划:以解决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城区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重大改进),以及区域发展重大科技攻关,获得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与重大新产品,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实施。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支持重大共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规模化应用示范,熟化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培育一批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规模化生产的示范型企业,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实施。
科技基地建设专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支持建立和完善城区研究开发平台、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完善城区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计划:以辅助科学决策为目标,组织开展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机制和科技法制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获取一批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等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其他科技计划或专项:主要为推进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专项、科学普及专项等。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城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鉴定和验收等环节,城区科技局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办理具体事务。
(二)城区科技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调研,提出立项建议,会同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项目;
3.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项目鉴定和验收,进行项目绩效考评、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管理等;
(三)受城区科技局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单位主要职责:
1.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2.协助城区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3.定期向城区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随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城区科技局提出项目的终止或撤销意见;
5.项目完成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材料;
6.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合同,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2.接受城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城区科技局和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或其他调查表,随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按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4.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5.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或鉴定,对通过鉴定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6.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7.管理和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项目立项
(一)城区科技局常年受理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
(二)城区科技局根据城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申报。
(三)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调研、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四)对技术优势单位较单一、无明显其他竞争单位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五)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良庆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合作单位与在南宁市良庆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联合申报;
(2)具有与项目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积累;
(3)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
(4)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6)具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了解和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技术优势;
(2)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无逾期未结题的城区级科技项目;
(4)主持在研的城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参加在研的城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1项城区级科技项目。
4.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科技攻关和新产品试制类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检索查新报告;技术引进、产品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的项目(课题),应提供专利检索查新报告;
(4)与项目申报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项目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城区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
(七)项目评审及调研
城区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评审意见和调研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项目审批
城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综合实地考察调研、评审的意见,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经城区科技局局务会议审核,形成项目立项建议后,与城区财政局进行会商。经会商的项目立项建议由城区科技局联合城区财政局报城区政府审定。
(九)项目下达
城区科技局对立项科技项目统一编号,编制项目文件。涉及城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由城区科技局与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个别终止或撤销项目需调整的,经城区科技局商城区财政局同意,由城区科技局行文下达;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城区科技局行文下达。未予立项的项目下达书面通知书。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二)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和实施期限,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城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三)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城区科技局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城区科技局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财政经费支持项目的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城区科技局做出书面报告。
(四)实行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城区科技局或受委托管理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检查计划,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区科技局和受委托管理单位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项目信息报表。
(五)实行项目检查通报制度。城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检查的情况,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鉴定和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向城区科技局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
(二)项目成果登记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按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科技成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三)项目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规定的申请书面验收材料;
2.城区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单数)。
3.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城区科技局审定后核发《南宁市良庆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四)项目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85%;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的;
2.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的;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的;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的;
5.超过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申请并经批准延期的;
6.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五)暂缓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六)项目鉴定和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进行。项目通过鉴定和验收后2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城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七)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用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咨询专家)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在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城区科技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咨询专家)有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城区科技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按照以下规定加强管理:
(一)项目申请。城区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请,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所提请的建设内容,需要安排使用科技经费的,向城区科技局发函征求意见,城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和科技经费支出进度等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至城区财政局,再由城区财政局综合研究后报城区政府审批。
(二)项目管理。经城区政府审批同意实施的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良政办〔2014〕56号、良政办函〔2016〕75号、良政办〔2017〕15号等现行的城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好项目的设计、编价、招投标、采购、施工、资金拨付、审计、验收等环节工作。
(三)项目经费。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城区财政局直接将科技经费指标调整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城区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制订的《南宁市良庆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良政办〔2011〕158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