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77596465-7 /2017-221149 发布机构  良庆区科技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良庆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文号  良科发〔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11-22
内容概述  
良庆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城区本级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良庆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来源于南宁市良庆区本级财政拨款,由城区财政局、城区科学技术局共同管理,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城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城区城区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建设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等部分,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城区有关部门提请,城区政府定向安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自动化应用、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等内容。申报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执行本办法,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科学技术经费专项安排的项目按照城区政府现行的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研发经费要重点支持本级重大科技专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研发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城区财政局指导城区科学技术局将研发经费编入部门预算;会同城区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做好项目经费的指标下达,以及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研发经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城区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规范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研发经费主要支持的对象是在南宁市良庆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定向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城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研发经费主要支持本城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建设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本城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六条 根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特点,研发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

第四章  研发经费资助的标准

第七条  城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据项目(课题)的性质、规模、前景、预期成果和效益等,分为一般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和重大项目(课题)三个档次,原则上资助标准为:一般项目(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城区本级项目研发经费资助标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财力的增加,可作相应调整提高。

第五章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城区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

6、会议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南宁市和城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城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及与本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11、其他费用: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费用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2%。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核定。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研发经费的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

项目(课题)管理费,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奖励、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及根据科研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课题)管理费由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一般不超过年度研发资金总额的5%)由城区财政局核定。

第六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二)项目(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研发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研发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课题)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 城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四条 城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城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城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城区财政局、城区科学技术局联合下达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并将项目(课题)经费计划下达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城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课题)预算内容,项目(课题)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研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城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课题)预算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城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再由城区财政局上报城区政府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城区科学技术局批准。

(三)对科研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需调整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审批,报城区科学技术局备案。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课题)实施中发生的科技“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科技“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一条 研发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城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南宁市良庆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资金按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研发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报送城区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城区科学技术局,由城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城区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区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使用和管理,城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研发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研发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区财政局、城区科学技术局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方式,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要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科研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申请,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应有财务专家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应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经城区科学技术局批准,可允许其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城区科学技术局。超过两年的结余结存资金视为存量资金要收回财政重新安排使用。对未通过验收和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研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对同一项目(课题)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一次,已获得城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城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研发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区科学技术局应当按规定公开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逐步建立项目(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课题)组成人员构成、项目(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等使用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属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城区财政局、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制定的《南宁市良庆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良科发〔2011〕9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2017 det365娱乐官网 版权所有
南宁市det365娱乐官网主办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承办

桂ICP备08000837号



浏览本网站请使用1366 * 768以上分辨率及IE7.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