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 - 101103 发布机构   良庆区良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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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7-10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驻镇)各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良庆镇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良庆镇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良庆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良庆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良庆镇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良庆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

 

 

 

 

良庆镇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良庆镇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良庆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良庆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良庆镇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良庆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良庆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良庆镇党政办公室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庆镇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以及本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良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镇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镇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镇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良庆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镇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

(三)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备案表》,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良庆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附 则

第七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doc

 

 

 

 

 

 

 

良庆镇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庆镇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4、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主管业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公开审核

第十四条 指定专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六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七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良庆镇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八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法律法规或组织授权的行政机关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录入和录入审核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政报和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负责人,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良庆镇行政机关,以及镇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9914日起施行。

 

 

 

 

 

 

 

 

 

 

 

 

 

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良庆镇党政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保密与非保密争议的,由上级保密部门确认;存在信息公开形式、方式等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的文体形式要符合自治区的要求。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良庆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2: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附件2:良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良庆区良庆镇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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