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供销合作联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并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或者信息内容不完整,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负责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有关规定执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