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区档案馆、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本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本部门政府信息工作在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接受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城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违反本制度的,由城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