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14406 发布机构  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14
内容概述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2日
 
 
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政策稳增长工作的通知》(南府函〔2017〕45号)等自治区和南宁市各项稳增长政策以及《南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南办发〔2015〕77号)精神,推动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在市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已奖励或补助的同一事项,市级财政不再安排资金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行业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部门注册(或在自治区工商部门注册但业务在南宁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扶持行业主要包括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商贸业具体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具体细分见附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     

第六条 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考核,对综合排名(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前10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前1—2名,各扶持15万元;前3—5名,各扶持10万元;前6—10名,各扶持5万元。 

第七条 对各县区(开发区)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每实现当年月度新增入统1家,奖励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2万元;每实现年度新增入统1家,奖励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1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新增月度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年度上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多种经营的企业把附营的其他营利性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并纳入规上统计,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申报入库统计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由县区(开发区)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的资金规模核拨至企业。对完成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成功实施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入库统计工作任务的相关县区(开发区),由市财政按每完成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企业上台阶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企业,其当年销售额(营业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具体如下: 

批发业: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零售业: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住宿业: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0.3亿元、0.5亿元、1亿元、3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餐饮业: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 10亿元、20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给予企业增速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其当年增速为正且符合以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1—20亿元(含20亿元)、20—50亿元(含50亿元)、50—100亿元(含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2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零售业销售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0.3—0.5亿元(含0.5亿元)、0.5—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住宿业营业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0.5—1亿元(含1亿元)、1—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住宿业营业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含5亿元),同时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5—10亿元(含10亿元),同时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同时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监管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企业进行充分摸底后,将扶持资金需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并纳入当年预算。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送申报通知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扶持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收集审核本行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具体申报材料在扶持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扶持计划至各县区(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初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结果,对各县区(开发区)下达扶持计划。 

第十五条 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涉及企业扶持资金的由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督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核实企业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及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其他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上限入统。 

第二十条 市工信委负责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2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配合市商务局指导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上限入统。 

第二十一条 市文新广局负责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等4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三条 市旅发委、工商局、司法局、人社局分别负责商务服务业中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广告业、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卫计委、公安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其他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抓好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目标进度督促、检查、落实工作,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工作。对接近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要加强服务力度,培育企业发展壮大,并争取入库统计。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诚信规范的宣传推广活动,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开展户外宣传推广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若企业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次最高标准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实行政策倾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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