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12549 发布机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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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共168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12
内容概述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共168项)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备注 审核意见
行政许可 共15          
1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 (1)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 行政许可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 行政许可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一般营业性演出审批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二次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设立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二次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6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1)一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第一条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7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8 行政许可 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 (1)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
立审批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9 行政许可 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2012年10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73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新出发〔2008〕88号)“二、行政许可事项‘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的部分审批权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的复印、打印、影印(简称三印)的设立及其变更审批,委托到地级市、县(区)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新出发〔2008〕12号)“一、印刷企业的审核、报批及审批----设立打印、复印、影印单位(简称三印单位)由所在县、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 行政许可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1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县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2 行政许可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报告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
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 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4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根据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5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体育场
地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行政处罚 共127项          
1 行政处罚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犯有关规定、制度的处罚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 行政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 行政处罚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非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 行政处罚 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者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9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0 行政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1 行政处罚 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犯违规的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第(一)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四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五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运营中违犯规定的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2、提供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或者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16 行政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中违反有关虚拟货币规定的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没有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没有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没有立即采取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的,或者没有保存用户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犯有关规定的 1、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2、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等的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或者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涉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处罚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批准文号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编号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1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或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2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未落实有关规定的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3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4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按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5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6 行政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2、(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7 行政处罚 对游艺场所违犯有关规定的 1、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游艺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2、(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8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9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违犯演出审批、备案有关规定的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6、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1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2 行政处罚 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笫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3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中出现有关问题的 1、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4 行政处罚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5 行政处罚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6 行政处罚 对演出未进行换证、备案的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在演出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8 行政处罚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9 行政处罚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0 行政处罚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1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举办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3 行政处罚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笫三款“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4 行政处罚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5 行政处罚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展销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7 行政处罚 经营美术品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文市发2009第21号)十二条“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8 行政处罚 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9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50 行政处罚 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文市发2009第21号)第十二条“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1 行政处罚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文市发2009第21号)第十三条“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2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 1.对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进行文物征集的,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的,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3.对违法进行文物征集的处罚  
4.对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5.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罚  
6.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的处罚  
7.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  
8.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损坏文物及文物场景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对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5 行政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6 行政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7 行政处罚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8 行政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0 行政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1 行政处罚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2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3 行政处罚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4 行政处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七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5 行政处罚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七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七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8 行政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9 行政处罚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1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八次长期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八次长期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74 行政处罚 出版进口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1、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75 行政处罚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76 行政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违犯规定的 1、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6、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77 行政处罚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78 行政处罚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79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80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81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查处  
82 行政处罚 违反审批有关规定的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3 行政处罚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4 行政处罚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5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承印手续的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6 行政处罚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7 行政处罚 对违规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出版物印刷经营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8 行政处罚 对违规印刷、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条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条第三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条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8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印刷、销售其他印刷品的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90 行政处罚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91 行政处罚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9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3 行政处罚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4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单位违犯有关规定的 1、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岀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5 行政处罚 音像出版单位未进行备案、标注、留存备查资料等的 1、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6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有关未经批准的音像制品的 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岀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岀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岀版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岀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8 行政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9 行政处罚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0 行政处罚 出版发行单位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1、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出版物发行单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6、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七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7、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8、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1、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十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2、出版物发行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1 行政处罚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过程中违犯规定的处罚 1、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出版物的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3 行政处罚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4 行政处罚 复制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手续的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5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未审批、留存备查资料的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6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在复制过程中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国家对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实行审批管理,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的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42号,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7 行政处罚 对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违规情况的 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三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四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8 行政处罚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0月5日施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09 行政处罚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1994年2月3日起施行。)     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0 行政处罚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1 行政处罚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2 行政处罚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3 行政处罚 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4 行政处罚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5 行政处罚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6 行政处罚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7 行政处罚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18 行政处罚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爆破作业等活动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物品等禁止行为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种树、平整土地、烧荒或擅自偷接设备、附设其他线路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行属地管理。  
121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2 行政处罚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4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5 行政处罚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后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6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127 行政处罚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5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行政强制 共1项          
1 行政强制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处理 查封、扣押、拍卖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行政检查 共14项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 行政检查 对出版物经营管理的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 行政检查 对音像制品经营监督管理的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9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4 行政检查 对印刷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督检查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5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6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监督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二条第三款: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7 行政检查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8 行政检查 对电影的监督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9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0 行政检查 对文物监督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1 行政检查 对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2 行政检查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的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3 行政检查 对印刷企业、复制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4.《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颁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14 行政检查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行政确认 共3项          
1 行政确认 对文物的认定和定级 1.对文物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第二款: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属于自治区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三级以上(含三级)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二级文物的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审批和监管。  
 
2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
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运动员等
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
依法保留
 
3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
等级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2.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
依法保留
 
其它权力 共9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 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备案;
(二)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备案  
2 其他行政权力 经营性演出活动备案 1、设立、变更
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2.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备案  
2、个体演员、
个体演出经
纪人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备案。
3.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备案  
3 其他行政权力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企业或者其
他经营单位
增设美术品
经营业务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备案  
2、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56号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备案  
3、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1.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把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调整为其它行政权力。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备案  
4 其他行政权力 电影放映经营可证年检   《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依法实施县本级内的管理权限)  
5 其他行政权力 印刷企业年检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6 其他行政权力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7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年检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建设的合格验收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9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备案   《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依法实施县本级内的管理权限)(自治区属地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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