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四、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立项批准书;
(三)建设工程位置图;
(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须附批准工程方案的文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三)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修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
(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三)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修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七条:“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三、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
(二)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
(三)拍摄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项目的文件;
(五)拍摄计划书、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六)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七)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部门签订的拍摄协议书。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文物或标本严重损坏,已难以修复;
(二)不符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
(三)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审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文物或标本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等);
(三)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的意见。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一般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三)变更地点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四)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五)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六)备案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设立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申请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四、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一)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二)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三)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补证
1.补证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五)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一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申请条件:
1、设立地点
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设立场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设立(筹建阶段)
(1)申请书;
(2)承诺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8)资金信用证明。
(二)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按照《公安部 工信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无照经营网吧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3〕2042号)规定,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四)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营业执照;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变更地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8.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10.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六)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
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室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申请条件: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四、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歌舞娱乐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六)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九)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申请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一)《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四)《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兼并、合并、分立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52号令、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关于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从业人员资格问题解释的通知》(新出厅字〔2005〕8号):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指:初级、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出版专业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新闻专业的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新闻专业的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济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新出发[2008]88号)“三、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审批权部分下放……县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审批用于单位内部交流使用的制度、文件、学习资料汇编等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的一种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新出发〔2008〕12号)“二、内部资料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的审批”
三、申请条件: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不得刊登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一)由出版单位提出申请,载明申办理由以及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印刷企业、经费来源、主管及主办单位意见等内容;
(二)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稿、样带、样盘等。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12年10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73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新出发〔2008〕88号)“二、行政许可事项‘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的部分审批权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的复印、打印、影印(简称三印)的设立及其变更审批,委托到地级市、县(区)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新出发〔2008〕12号)“一、印刷企业的审核、报批及审批----设立打印、复印、影印单位(简称三印单位)由所在县、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不得在有食宿用途的场所内;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含设备净值及定期存款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机等设备,不允许有八开轻印刷设备;
(五)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六)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规定:
(一)印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1份,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包含印刷企业的所在地的省、市、县的地名;
2.印刷企业的名称应有自己的字号;
3.如果该印刷企业是公司,还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不属于公司,不得标明此类字样。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请示1份,请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标题:关于申请设立(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企业的请示;
2.主送单位:XXXXXXX局;
3.正文:设立原因,申请经营范围,投资人、投资比例,注册资本及法人情况,购买设备情况,经营场所情况,主要业务来源情况等;
4.法人代表(股东签字),印刷企业签章;
5.申请日期。
(三)《印刷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
《印刷企业经营申请表》:表内应填栏目要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粘贴在表内指定位置:
1.XXX(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位置图,位置图要标明所在街道门牌号及前后左右相邻店铺或参照物;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
3.法人代表学历证书(提供原件);
4.法人代表1寸近期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
(四)设备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
(五)注册资本或资金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需提供银行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证明(存折),存款数额和设备净值合计不少于10万元;
(六)设备名录:应写明“XXX(企业名称)设备名录”,设备名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买时间、单价、设备总值等项目,并附经核准原件后购买票据复印件;
(七)计算机所使用的正版软件授权许可证书及产品序列号复印件(提供原件);
(八)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1份,经营场所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具印刷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2.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路(街)、门牌号,面积显示: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时限。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1份;
(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事项的须提交《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所变更事项的对应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文化部门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内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序号‘65’”、(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1项)》序号‘113’”、(南宁市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关于做好上级明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附件2《上级明确下放市、县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10’”。
三、申请条件: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状况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九)代理人授权书;
(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卫生部门许可证明;
(十二)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二、设定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
(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序号和‘68’”、(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1项)》序号‘‘114’”、(南宁市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关于做好上级明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附件2《上级明确下放市、县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和‘111’”。
三、申报条件:
根据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原件);
(二)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06年12月20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根据《全民健身条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业务股审查→局负责人审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合法验资机构验资材料;
(三)临时占用的必要性、安全保障等条件。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申请书、申请报告;
(三)法人证明资料;
(四)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县级审批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