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行政许可 |
共16项 |
|
1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 |
1.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
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
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或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审批 |
|
4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
|
5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
设立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举办一般营业性演出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
一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
8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
9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 |
1.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2.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3.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4.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0 |
行政许可 |
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
11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
|
12 |
行政许可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
13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14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 |
|
15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
16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27项 |
|
1 |
行政处罚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犯有关规定、制度的处罚 |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1.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处罚 |
2.对非互联网文化单位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者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犯违规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3.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5.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中违犯规定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
2.提供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中违犯规定的处罚 |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
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5.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处罚 |
6.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处罚 |
7.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或者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中违反有关虚拟货币规定的处罚 |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处罚 |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没有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
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没有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没有立即采取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的,或者没有保存用户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2.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
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的处罚 |
5.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
6.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等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或者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的处罚 |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批准文号的处罚 |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编号的处罚 |
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或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未落实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场所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2.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3.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4.游艺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犯演出审批、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4.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5.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6.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犯演出审批、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中出现有关问题的 |
1.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未进行换证、备案的处罚 |
1.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2.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未在演出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举办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经营美术品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1.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2.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 |
3.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 |
4.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 |
5.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 |
1.对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 |
2.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3.对违法进行文物征集的处罚 |
4.对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
5.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罚 |
6.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的处罚 |
7.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处罚 |
8.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损坏文物及文物场景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处罚 |
2.对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1.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违犯规定的处罚 |
1.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6.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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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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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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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违反审批有关规定的处罚 |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违反有关承印手续的处罚 |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4.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印刷、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5.出版物印刷经营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印刷、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印刷、销售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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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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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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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单位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
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岀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未进行备案、标注、留存备查资料等的处罚 |
1.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2.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3.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4.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5.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有关未经批准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2.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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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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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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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出版发行单位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处罚 |
1.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2.出版物发行单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3.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4.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
6.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7.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8.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9.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10.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11.出版物发行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过程中违犯规定的处罚 |
1.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2.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出版物的处罚 |
3.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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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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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手续的处罚 |
1.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处罚 |
2.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处罚 |
3.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4.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未审批、留存备查资料的处罚 |
1.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2.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3.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在复制过程中违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国家对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实行审批管理,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
2.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
3.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
4.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
5.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违规情况的处罚 |
1.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2.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3.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违规情况的处罚 |
4.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处罚 |
5.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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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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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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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爆破作业等活动的处罚 |
1.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物品等禁止行为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种树、平整土地、烧荒或擅自偷接设备、附设其他线路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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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后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处理 |
查封、扣押、拍卖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四 |
行政检查 |
共14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
2 |
行政检查 |
对出版物经营管理的检查 |
|
3 |
行政检查 |
对音像制品经营监督管理的检查 |
|
4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督检查 |
|
5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6 |
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视监督检查 |
|
7 |
行政检查 |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
|
8 |
行政检查 |
对电影的监督检查 |
|
9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
10 |
行政检查 |
对文物监督管理的检查 |
|
11 |
行政检查 |
对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的检查 |
|
12 |
行政检查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的检查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企业、复制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4 |
行政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
|
五 |
行政确认 |
共3项 |
|
1 |
行政确认 |
对文物的认定和定级 |
1.对文物的认定 |
3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
3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
|
六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9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经营性演出活动备案 |
1.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1.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2.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
3.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电影放映经营可证年检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刷企业年检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年检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建设的合格验收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