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141051 发布机构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良庆区住建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14
内容概述  
良庆区住建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良庆区住建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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