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城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对象:局各科室、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上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督查、通报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作为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统计中涉及数据以信息公开平台数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