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281112 发布机构  良庆区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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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良庆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6-28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良庆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文件

 

良农林字〔2015〕号

 

 


关于印发良庆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南宁市农委《关于印发南宁市2015-2017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南农委发〔2015272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良庆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良庆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制度》、《良庆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良庆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          

         20151019

 

 

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贴资金申报计划

城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道)、村人口数、水稻、甘蔗和其他主要作物播种面积、需求预测数、农业机械化程度和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等因素计算初步拟定本城区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计划控制规模后,上报到南宁市农委后,再由南宁市农委上报自治区农机局,由自治区农机局商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二、补贴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规模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确定。本城区根据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补贴资金。

三、实施范围

全城区管辖范围内的各镇(街道)、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

四、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当年《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对象为准)。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推动“美丽南宁·生态乡村”建设和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农村计划生育户购置的农机具等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六、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按照当年《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执行。

七、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局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八、制定补贴实施方案

城区农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上一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备案,并同意后实施

九、实施程序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申请-→确定补贴对象-→购机-→核验机具-→公示-→兑付补贴款等,具体以城区当年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十、公开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城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开,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要建立完善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严格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建立购机补贴档案。

十一、监督和检查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城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城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良庆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负责农机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年度农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申报;编制年度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补贴实施等工作。具体为:

1、城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城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以及南宁市农委、财政局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城区实际,研究制定《良庆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城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农机局确定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年度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标准,严格按《良庆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补贴工作。

3、城区以及各镇(街道)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城区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将补贴相关公开内容在农林水利局网页公开。各镇(街道)按要求将补贴相关内容公示到村一级。

4、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补贴机具的登记备案和核查验机工作。

5、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将已核验的补贴机具材料送城区农机主管部门。城区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汇总、初审,并将补贴结算材料统一送到城区财政局审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账号。

6、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按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7、建立健全城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库。补贴实施工作结束后,将已结算的补贴机具纸质档案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库,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8、强化监督检查。城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取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入户核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严查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群众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认真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要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上报查处结果。对参与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严厉查处并及时上报。加强自查自纠,确保本城区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的违法违纪案件。

9、严明补贴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国家“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和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监督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机具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认真执行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多部门共同参与监督补贴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良庆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处理工作的必要性

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从而促进农机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农机主管部门应认真受理农民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处理的范围
   
指农机购置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的异议;对购置补贴经销商有违规经营行为、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对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违纪行为、服务不到位的。

三、投诉的处理
    农机部门接诉受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对不记名投诉,要记录诉求内容。对实名投诉的,要将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登记,如实记录诉求内容。投诉处理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农忙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人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调查的,要告知投诉人。

四、工作纪律

农机部门投诉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漏和外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透露投诉者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设立受理机构和咨询、受理、举报、质量监督投诉等电话以及电子邮箱

受理投诉机构:良庆区农林水利局(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办公室);

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0771-4510700

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监督投诉电话:0771-4513398

电子邮箱: lqqnlslj163.com

 

 

  

 

 

 

 

 

 

 

 

 

 

 

 

 

 

 

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南宁市良庆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为规范我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使农民真正受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内容

1、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2、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

    3、自治区、市、城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4年度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5、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受理机构、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7、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

8、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落实情况。

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渠道

1、在良庆区政府信息网(农林水利局网页)上公开。

2、拟补贴对象名单公示到村级村务公开栏。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公告到所在的村。

3、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报刊、挂图以及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以及申请办理流程。

三、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协助抓的工作机制。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是指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指标逐级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对乡镇级考核指标将根据本城区当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考核内容是按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确定。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乡镇级配合各级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采取随机方式对各镇(街道)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检察、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投入,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按自治区的规定设立自治区、市、城区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授权代表同级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上级管理员应按职责加强对下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下级管理员变更的需书面向上级管理员备案。

第四条  城区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城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负责办理申请核实录入(该程序由乡级完成的由乡级管理员负责)、申请拨款和乡镇用户管理等工作。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五条  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生产企业负责完善补贴信息系统中生产企业资料、产品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和整机照片,及时对授权备案的经销商提供产品铭牌、动力号、机架号等信息;

(二)经销商负责录入购机补贴相关信息,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补贴信息系统中供货结算等手续;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六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建议。

第七条  上级管理员根据下级农机管理部门书面备案材料开通下级管理员身份,根据农机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开通生产、销售企业用户身份。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项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条  所有用户首次登入使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良庆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全城区农业系统内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一)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对其产品质量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生产企业负有一般责任的,建议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要求其开展自查、举证和整改,并可按程序暂停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未及时书面告知农机管理部门的;

2.生产企业未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经营的,未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

3.生产企业未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

4. 企业产品未按照规范生产要求,无铭牌或铭牌安装不规范、铭牌标识不清、机具编码不规范、机具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模糊不清等的。

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建议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程序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区的补贴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协调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主要包括:

1. 参与套取补贴、以小套大、私自改变配置、虚报销售价

格、违规贴牌生产等违法违规操作的;

2. 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 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经销商监管失职导致国家资金被套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负责做好已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善后工作。

(二)经销商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经销商发生一般性违规行为,城区级(含城区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5.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6.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

7.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城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后,未按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表格的。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经城区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督促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城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并建议上一级农机部门暂停该经销商产品经销资格,直至其整改到位。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反下列行为的:开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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