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181139 发布机构  良庆区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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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4-18
内容概述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良农林水发〔2017〕31号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7日

 

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农林水利局工作职责,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det365娱乐官网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围绕城区政府工作部署,全面履行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扶贫等各项职能,努力建设务实、创新、廉洁、高效政府机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农林水系统干部队伍。

第三条   局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局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并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党组其他成员协助局长或副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和党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长公出期间,可指定一名局领导或党组成员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局领导公出期间,分管工作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九条   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局决策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承担责任。局内各部门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城区人民政府、局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局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城区党委、政府和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局领导及局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城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本局与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城区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由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完善群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重大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人事调整、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上事项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凡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条   局属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部门应自觉在年中向局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章  规范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局党组会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讨论决定并部署全局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五)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党委、政府的决定、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并部署全局相关工作;

(三)研究其他需要班子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部署相关业务工作。

局党组会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部门相关工作规程;

(三)回顾总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任务;

(四)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结合不同时期的学习活动开展学习。

第二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按照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起草,办公室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阅签发。

第二十七条   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其他局领导提出,经局长同意后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范围,办公室负责督促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报备办公室并派熟悉工作的部门副职参会。

第三十一条   局及局属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精简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局名义召开。部门召开或举办的本部门本系统会议活动,由部门自行请示分管领导决定。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严格公文审批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按局机关公文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上报文及发文应经拟稿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局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再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局长签发。遇紧急情况,且主要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可先电话请示,再行上报或发文,过后履行补签手续。一般业务性会议通知或业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可视工作轻重程度,由分管领导审批即可发文或上报。

第三十三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三十四条   局内部干部任免,报送上级政府、机关的请示,向城区党委请示问题,局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公文,由局长签发。

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局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时限要求规范公文运转。需完成办理事项的,受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说明情况。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意批注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不得随意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意见。

 

第九章  规范公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局及财务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

第三十六条   公章要由专人保管、安全存放。局公章由局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等业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得随便接管。

第三十七条   使用公章时,除规范的日常业务外(如车辆年审、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会议通知等),必须实行层级领导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权限、职责,慎重使用各类公章,未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公章。

1.使用“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公章时,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电话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并签名,方可用章,事后请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补签。

2.使用财务公章时,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财务室主任审批并签名。

3.使用“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党组”、“南宁市良庆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党委”公章时,须经局党组(机关党委)书记同意并签字。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对盖章事由(内容)、盖章日期、使用单位、审批人、盖章人等内容逐项进行登记,以便备查。如果涉及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的,局办须存档(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三十九条   因紧急情况需盖章而领导外出未能签批的,须向有签批权的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由领导指示公章管理人员后可先用印。事后,承办人要尽快补办签批手续。

第四十条   除经办公室主任在盖章登记薄上签字同意外,不准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章一般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在盖章登记薄上签字同意,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章  加强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城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签发公文。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及城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   必须坚决执行局班子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班子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班子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班子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领导成员离邕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按程序签批请假报告单,并由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局其他领导。

局属干部职工休假半天以内由站(所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局长审批。经批准的请假报告单统一交到办公室进行考勤备案。

外出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改变行程或超假期的,必须请示并经同意。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局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重大情况的信息,须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

上报情况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遇紧急重大情况可以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

第四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要从严治政。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作为等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及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企业等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支出管理和财务审查与监管。

第五十条   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

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对外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局属各部门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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