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南宁市良庆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计力量,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用人员参与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聘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三条 中心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条款明确工作内容、试用期限、聘用期限、权力和义务、薪资待遇、纪律要求等事项。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为3个月,聘用期限为3年。
第四条 中心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审计业务培训,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 中心聘用人员必须听从中心领导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到各有关审计组的相应岗位就职。
第六条 中心聘用人员在预、结算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以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立即停止其工作,经调查核实后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中心聘用人员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将此情况主动告知中心领导,由中心领导决定相关人员是否回避。
第八条 中心聘用人员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中心对其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中心聘用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心工作流程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 中心聘用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时限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完成的,应事先通知中心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中心聘用人员不得隐瞒在预、结算审计中发现的重要线索、违纪违规行为等,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有权如实向本中心反映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审核组及中心领导对聘用人员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中心按年度对聘用人员业务质量和履行聘用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核方法采取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对参与审计的业务质量负责,误差率严格控制在5%以内。年累计三次以上出现误差率大于5%时,当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经书面通知考评结果后做解聘处理。如是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心有权向相关人员追偿。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如有渎职、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中心有权即做解聘处理,并视实际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聘用期满,继续聘用的人员其年度考评结果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再继续聘用。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必要材料和电子资料按要求整理并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良庆区审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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