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131055 发布机构  良庆区水库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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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8-13
内容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桂政发〔2006〕3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期以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普遍生产生活困难。当前,在全区各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切实帮助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摆脱贫困,走上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一项工作量大、时效性强、涉及面广、要求具体严谨的艰巨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落到实处。要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严肃性,落实政策不走样。要坚持水库移民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逐级分解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本辖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切实承担起水库移民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承担起水库移民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合力。要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明确给予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各项实惠必须在2006 年年底前兑现到移民个人。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移民工作队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宣传、维护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组织宣传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相关办法及方案,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和自治区的移民政策,自觉配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修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旅游、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水库建设过程中,我区上百万各族群众离开了世代耕作的土地,为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水利部核定,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我区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大中型水库241 座,农村移民166.77 万人。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分布在14 个市92 个县(市、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普遍生产生活困难。据调查,2004 年全区农村移民人均纯收入为1040 元,仅相当于当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305 元的45%;还有50 多万农村移民不能实现口粮自给,长期依靠政府给予的粮食补助或粮食差价补贴维持生活;在2434 个移民建制村中,仍有1002 个村不通村屯道路,88 个村不通电;22.93 万户94.2 万移民饮水困难;1.6 万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失学。

   针对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期调整完善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提高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加大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1. 近期目标。到2010 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贫困移民户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问题;基本实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到村民委员会驻地间通公路,村民委员会驻地到村民小组间大部分通村屯道路;逐步完善移民建制村的小学、卫生室、综合文化室、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2. 中长期目标。到2026 年,通过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
   ——坚持统筹兼顾全区各类大中型水库。
   ——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期限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 元。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 年6 月30 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再扶持20 年;对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 年。

   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 2006 年6 月30 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 年不变。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类进行,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由自治区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006 年6 月30 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要于2006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核定登记工作。

   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要坚持“尊重民意、政府引导”,“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以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为依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村民小组召开移民会议初步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公示并综合考虑安置地群众的意见,正式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

   后期扶持方式每5 年确定一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三)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
要围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突出问题,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每5 年编制一次。

   后期扶持规划要在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限额内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与期限,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目标等。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审批后的后期扶持规划是自治区每年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2006-2010 年的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 年11 月30 日前完成。

   项目规划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主要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问题。规划的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规划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规划是国家安排扶持资金与项目的前提和依据。2006—2010 年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

   (四)兑现后期扶持政策。
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从2006 年12 月1 日起,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步骤
   (一)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准备工作。
通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自治区组织制定本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试点、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本实施方案报经国务院审批,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署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修改完善后,适时召开全区水库移民工作会议,部署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启动试点工作。

   (三)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
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虑水利与水电工程、新水库与老水库、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大型水库与中型水库不同类型水库,以及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澄碧河、老虎头、五里峡、爽岛、灵东、六兰、洛东7 座水库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检验我区制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配套文件。试点工作从2006 年8 月下旬开始,9 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10 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兑现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工作。

   (四)全面实施后期扶持政策。
经过试点验证的政策,立即在全区全面实施。在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立即开展2006-2010 年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 年12 月底前全面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同时,加快编制项目规划,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实行水库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建立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指定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从直属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照每个移民建制村不少于2 人的标准派驻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至少向每个移民建制村派1 名干部配合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合力。特别是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移民工作制度。
在自治区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项目扶持管理等政策和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全面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库区移民开发局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制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及宣传提纲,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各级要通过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的移民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移民法规,同时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置于移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培训工作。
移民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开展。自治区负责为每个市培训2 名、每个县(市、区)培训5 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在自治区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负责全面培训移民工作组成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治区制定的配套文件。要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五)落实工作经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六)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与周边省的沟通与联系。
对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广西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有关周边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建立奖励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进度较快、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进度较慢、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社会不稳定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妥善解决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2006 年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生活困难所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自治区统筹解决,2007 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关注并妥善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中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突出问题。具体做法是,在通过全区销售电量加价筹集解困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所需资金;对小型水库移民中的特困家庭,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特困救济对象给予救助。

   (三)消除后期扶持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其他征地人口的区别,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群众明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界限。与此同时,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 年6 月30 日前已经完工和2006 年6 月30 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
第三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
   (一)2006 年6 月30 日前已经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 年6 月30 日前出生的后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 年6 月30 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二)2006 年6 月30 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三)其他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第六条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 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其他不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

   第三章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

   第七条2006 年6 月30 日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对2006 年6 月30 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后期扶持人口。

   第八条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

   第九条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 年不变。

   第十条核定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

   第四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和内容

   第十二条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经过批准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
   (一)属于整体外迁或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二)属于分散插花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以搬迁的移民人口作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三)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仅部分人口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搬迁人口和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

   (四)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但不搬迁人口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或淹没影响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原淹没或征用耕地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现有户数和人数、后期扶持人数等。

   第五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包括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

   (一)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
   自治区参照水利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数的方法,将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公告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并采取“两下一上”的办法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一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村移民人口调查摸底情况,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

   “一上”: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移民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小组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二下”: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并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 天,接受群众监督,然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

   (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人口计生、电力、移民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等单位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共同开展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一)县(市、区)内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市、区)外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三)县(市、区)外搬迁安置后倒流回迁出地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直属有关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移民工作组进驻每个移民建制村的干部应不少于2 人。

   第十九条移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少派1 名干部配合移民工作组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移民工作组成员须经培训,方可参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村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对后期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广西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周边有关省的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后期扶持人口,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库农村移民户人口调查登记表
   1.    2. 水库移民所在村民小组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2.    3. 水库移民户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表
   3.    4.   水库移民所在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数核定登记表
   4.    5. 水库 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核定登记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期扶持方式的种类。
  (一)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二)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
   (一)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引导移民因地制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

   (二)“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妥善处理好移民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二)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
   (三)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
   (四)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五)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

   第五条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一)后期扶持方式的提出。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该村民小组的移民召开移民会议,研究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移民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在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7 天。公示期满,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综合考虑移民会议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

   移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户18 周岁以上的代表参加。征求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范围是为安置该村民小组移民调整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村民。(二)后期扶持方式的申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三)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四)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查后,以水库为单位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后期扶持方式的变更。后期扶持方式每5 年确定一次。后期扶持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

    为扎实、稳妥推进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农经〔2006〕1486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三)积极推进,维护稳定。

   二、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在综合考虑水利与水电工程、新水库与老水库、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大型水库与中型水库的不同类型水库,以及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澄碧河、老虎头、五里峡、爽岛、灵东、六兰、洛东7 座水库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涉及南宁市横县、柳州市柳城县、桂林市兴安县、梧州市苍梧县、钦州市灵山县、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河池市宜州市、来宾市兴宾区10 个县(市、区)。

   三、工作内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在自治区将试点水库后期扶持人数核定到县(市、区)后,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扶持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

   四、工作重点
   检验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配套文件。

   五、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从2006 年8 月下旬开始,9 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10 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兑现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工作。

   (一)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6 年8 月下旬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少派驻直属部门干部2 人、乡(镇)干部1 人的标准,从直属部门和有关乡(镇)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试点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人员培训。在2006 年8 月底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每个试点的市培训2 名、县(市、区)培训5 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各试点市、县(市、区)要在9 月上旬完成所有移民工作组成员的培训工作。

   (三)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在2006 年9 月5 日前,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试点地区各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其主要包括试点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试点工作的范围、内容、步骤,以及组织领导、人员与经费安排、突发事件处置等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四)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在2006 年9 月30 日前,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有关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

   (五)编制和审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2006 年10 月15 日前,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制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和编制细则的要求,以安置地(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六)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和启动后期扶持项目。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在2006 年10 月底前,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后期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

   (七)总结。试点地区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逐级上报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地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根据国发〔2006〕17 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 号)中“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的规定,试点地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建移民工作组,并切实落实工作经费。

   (三)抓好政策宣传。试点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试点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各主要阶段的经验,并按照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阶段性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难以把握的问题报告自治区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维护社会稳定。试点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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