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271112 发布机构  良庆区水库移民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良庆区水库移民局权责清单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27
内容概述  
良庆区水库移民局权责清单公示
南宁市良庆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1 行政给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       1.【法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二条:(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第二条: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南宁市良庆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1.受理责任: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现状农村移民人口以及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农村人口。
    2.审查(核定)责任:负责本辖区后期扶持人口对象核定登记工作。
    3.征求意见(公示)责任:对核定登记人口对象执行公示制度。
    4.决定(含送达)责任: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符合登记核定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发放补助。
    5.发放责任:对核定登记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对象,按季度及时给予发放补助。
    6.备案: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向上级报备程序。
    1.【法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二条:(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
    3.【法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五条:(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法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二条:(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5.【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6〕96号)第二十一条:“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移民生活补助的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移民部门审定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清册,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优质安全的原则,在移民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移民个人或家庭账户,办理银行存折,每个季度终了后的20天内,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签名确认后的清册,通过金融机构给按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对象发放生活补助。
    6.【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十六条:(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核定登记的。
  2.违反规定给予补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五条:(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3.【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第四条:(二十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电话号码:0771-4506142;通信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66号3楼; 电子邮件:lqqymj@163.com  
2 行政确认 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       1.【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第三条(四)为落实好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政策,学生申请时,须填报《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并经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2.【规范性文件】《广西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管理办法》(桂教资助〔2010〕38号)第四条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的身份认定工作。    
良庆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已核定大中型水库移民提供身份确认。
    2.审查责任:按照登记在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花名册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当场签发确认结果,确认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核确认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确认;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电话号码:0771-4506142;通信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66号3楼;电子邮件:lqqymj@163.com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79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良庆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5〕191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侵占、贪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二)用水库移民补偿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档案的;(五)滞留、拖欠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0771-4506142;通信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66号3楼;电子邮件:lqqymj@163.com  
4 行政检查 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检查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79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 良庆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1.告知责任:印发检查通知,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成专家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行业规程规范及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移民前期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全程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79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79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移民管理机构违法违规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移民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电话号码:0771-4506142;通信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66号3楼;电子邮件:lqqym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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