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单位 |
审批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备注 |
1 |
良庆区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县区 |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发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9号 )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0号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1项)第3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自治区、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为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申请法律执业核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2 |
良庆区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县区 |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法律执业核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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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发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3.【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9号 )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
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0号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5.【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1项)第3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自治区、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为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