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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
文号  桂政办发〔2015〕88号 发布日期   2016-03-09
内容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

来源:广西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和全区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区广告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告产业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塑造品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引领、集聚发展、人才优先、品牌带动,遵循高端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以简政放权、减负让利为着力点,以建设壮大广告产业园区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抓手,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和各方力量,优化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文化内涵,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广告产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引进一批广告行业领军企业,培育一批本土龙头广告企业,打造一批广告行业著名品牌,建设一批广告人才培育、实践和创业创新基地,建立起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力的优势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初步形成服务广西、面向东盟、辐射西南中南、体现民族与时代特色的广告产业体系。到2020年,力争经营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形成年经营额超千万元的广告经营单位超过100家、超亿元的广告经营单位超30家。

  二、培育市场主体,壮大产业规模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和市场潜力,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引进一批国内外优质广告企业,尤其是行业领军企业,支持通过迁入、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在我区建立研发基地(中心),开办实体企业,提升全区广告行业整体水平,带动我区广告企业加快发展,打造我区广告行业“航母”。

  (四)培育本土龙头广告企业。鼓励支持由本土广告企业、传媒集团和其他行业企业投资组成的大型综合服务型龙头广告企业,以创意设计、品牌代理和媒体服务为核心业务,加快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五)扶持中小微型广告企业。进一步扶持区内中小微型广告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广告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大力扶持创意设计和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广告制作的中小微型广告企业,充分发挥其主业突出、专业精熟、经营灵活的优势,提升我区广告产业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六)大力发展新媒体广告。创新广告产业发展模式,大力支持利用网络、手机、公交移动电视、航空媒体、LED显示屏等平台投放广告,加快新媒体广告产业发展。发挥新媒体广告的分众性、精确性、互动性优势,提升投放总量,提高社会认知度。

  (七)鼓励广告人才创业。鼓励和支持广告专业人才、在校大学生等参与大众创业,在家、在校或者入住广告创业平台、广告产业园区,创办小微型广告企业或广告个体户,符合条件的享受自治区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扶持政策。促进高校资源与企业资源互动,支持高校教师以创意成果、品牌资质等无形资产入股,联合创办企业。引导广告设计人才与信息技术、动漫设计、工艺美术、新闻传播等专业人才联合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注册要求

  (八)放宽登记主体资格限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广告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九)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制定企业名称自主选定规则和不予登记的企业名称负面清单,允许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众创空间等作为行业特点登记为创新创业企业名称。放宽广告公司直冠“广西”名称条件,对广告公司直冠“广西”名称的,注册资本限制由原来的2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降低广告企业集团的设立门槛,凡是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拥有2个子公司的企业,即可申请办理广告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广告公司,符合名称规范和公司登记条件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作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市场主体“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以“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十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领域外,不再限制经营范围,对新兴广告产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准入或未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允许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进行登记。

  四、搭建发展平台,加快园区建设

  (十二)搭建广告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经济开发区设立条件优惠的广告创业平台或者企业孵化器,支持高校在大学科技园建设广告创业创新平台。在符合城乡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前提下,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院落、历史街区等改造升级,建设广告创意设计平台和广告产业集聚区。搭建创业人员创新创意成果交易平台,加快创新创意成果转化。

  (十三)构建广告产业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以部门主办、行业协会协办等形式,举办广告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和广告创意推介会等行业交流活动,加强合作交流和宣传推介。组织开展我区的广告设计和创意大赛,推荐评比优秀的广告到国家或国际上参与评比,对获奖的广告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组织广告业界参加国内外各种广告大赛,提高我区广告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十四)大力建设广告产业园。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办广告产业园或建设广告产业孵化基地,应优先使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对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上优先支持,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对创办广告产业园和加入广告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享受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加快建设南宁国家级广告产业试点园区,支持出台更加优惠政策,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全力打造广西现代广告产业发展和示范平台。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扶持广告产业园发展。

  五、推动产业融合,挖掘市场空间

  (十五)推进广告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广告产业与印刷、新闻传播、影视、文化创意、动漫、互联网、会议论坛等产业深度融合,不断拓展广告产业的发展空间。支持本土广告企业、媒体为汽车、机械、有色、石化、食品、医药制造等行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实现深度合作、互利共赢。鼓励广告企业发展市场调查、营销策划、商业展示、企业公关等方面业务,延伸广告产业的上下“产业链”,逐步形成“大广告业态”。

  (十六)鼓励广告企业发展区外市场业务。充分发挥我区特殊区位优势,支持本土广告企业以入股、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大力拓展区外业务;支持本土广告企业加强与区外、海外广告企业合作,引导广告企业“走出去”,积极开发区外市场尤其是东盟市场,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鼓励广告企业发掘利用我区民族文化资源,制作体现广西民族文化内涵的广告,实现企业效益提升和民族文化宣传有机统一。

  (十七)大力发展公益广告。加大公益广告制作、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期刊、互联网、手机及社会媒介等各类媒体媒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刊播工作,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版面数量持续刊播公益广告。明确政府设计、制作公益广告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积极推进政府公益广告采购,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公益广告事业。以国家中心工作和重大社会事件为题材的公益广告创作版权,可由政府购买并组织刊播。

  六、创新融资担保,加大财税扶持

  (十八)创新抵押融资方式。支持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贷款融资;支持广告企业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融资或融资担保服务。推广一批以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集合票价、集合信托等为代表的重点融资品种,开发一批以广告合约、时段版面、商标版权等特定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引导,利用好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吸引金融市场资本和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向有实力、前景广、信誉好的广告企业提供风险融资和配套服务,引导和扶持广告企业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纳入自治区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获得长城奖、黄河奖、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广告企业,或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的广告企业,符合扶持条件的,要纳入当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成功上市的广告企业,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二十)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强化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一)加强广告监管和行政执法。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健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方职责。强化广告监管执法,有效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的惩治和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强大惩戒威慑作用,增强广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广告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切实保护广告知识产权。加大对广告企业广告创意作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广告企业自主创新并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发产品,鼓励广告企业将创意成果及时申请或者注册相关权利。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犯广告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广告企业,重点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才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告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新闻出版广电、金融、国税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广告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广告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对广告企业定期评估,规范市场行为。

  (二十五)加快人才培养引进。高校要加强广告专业建设,加大专业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广告企业建立培训实习基地,提高广告专业人才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广告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工作室、广告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在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上开展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学校等引进高端广告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自治区相关人才政策。鼓励广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助理广告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考试,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建立广告人才信息库,在广告行业与专业院校之间形成人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广告人才的开发利用效率。

  (二十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扶持广告产业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全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和各地反馈意见,正确评估扶持政策,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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