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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27
内容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招商引资网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8日

 

 

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进行激励。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自2016年度起实施,设区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及年度各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二等功评选激励工作,按照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评选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凡于《办法》施行之日(2016年7月1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均可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第三条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具体为:自治区财政分别给年度设区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第一名奖励600万元,第二名奖励500万元,第三名奖励400万元,第四名奖励300万元,第五名奖励200万元,第六名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文件精神,奖励经费可以用于设区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激励。

    第四条  《办法》所指的“到位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到位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可兑换外币的,按该外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或美元计算。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外来投资者控股项目”,包括绝对控股和协议控股,指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大于50%,或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外来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难以界定的,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是指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内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第七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申请奖励,应在项目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工作指引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以及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或部分搬迁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有效,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均指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指载有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合法有效证件。在改革过渡期内,鉴于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的情况,未转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及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证件均可用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和奖励申报。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是指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并经设区市投资(招商)促进部门确认;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非法人机构可提供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范围。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对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已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奖励,是指自治区各级文件明确规定的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企业落户财政资金奖励,不包括企业享有的各类财政补贴、税费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工商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申报的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对经过初审,拟提交联席会议审核的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随机遴选等形式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等)组成核查小组,按规定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招商引资奖励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做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深化改革中就招商引资激励工作涉及事项难以把握的,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商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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