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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8-19
内容概述  
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土方施工作业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方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方施工作业包括土地整理土方作业、建设项目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等类别。其中土地整理类土方作业是指储备用地整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取(弃)土改变地形地貌等土方作业;建设工程土方作业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和室外工程等土方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是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等涉及的土方作业。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统一的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工程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土方施工作业监管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涉及土方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土方施工作业内容纳入工程招投标(发包)范围,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或者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土方施工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无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以及不按方案和有关规定落实的,不予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 土方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蓝线图等相关文件)和开工前期条件核查意见表,申请办理土方施工作业分项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涉及土方外运的,须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土方作业。

  第六条 实施土方施工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一)建设项目土方作业安全文明要求:

  1.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设置稳固、美观的围挡,硬化道路和出入口,设置出入口冲洗平台。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应使用全自动冲洗平台。

  2.符合条件的作业场地应按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冲洗平台及周边范围纳入监控范围。作业场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范围按照《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21号)的规定确定。

  3.土方开挖和扬尘作业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做好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100%硬化、物料等堆放100%遮盖、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

  4.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工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场外临时用地范围内包无泥土洒漏、包无污水横流、包无扬尘污染。

  5.符合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其他规定。

  (二)土地整理土方作业的安全文明要求:

  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做好施工现场安保管理,硬化场地出入口,设置出入口冲洗平台。在建成区范围内,应使用全自动冲洗平台。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作业出入口100%硬化、物料等堆放100%遮盖、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场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场外临时用地范围内包无泥土洒漏、无污水横流、无扬尘污染。

  (三)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的安全文明作业规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加强土方施工作业监督执法工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规定,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土方施工作业行为进行查处;市容环境卫生还应当对土方施工作业场地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实行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首查责任和移送机制。

  巡查、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发现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进行查处;不属于或者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材料移送或者将信息通报给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部门;无法确定监管和查处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首查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和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进行核实,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纠正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首查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或者提供违法违规线索的案件,应当将查处情况反馈给首查责任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实行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经主管部门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同联动处理: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项目规划方面的审批手续。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方面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并将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为计入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项目市政方面和建筑垃圾处置方面的审批手续。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运输车辆区域通行审批手续。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违法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项目的房屋预(销)售审批手续。

  (七)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联动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标准、过程、结果实行信息公开,便于部门查询、联动和市民投诉、举报,自觉接受公众评议和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土方施工作业管理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各职能部门在处罚、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有关规定,将违法单位、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方施工作业行为主要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一览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515250 5521533

  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 3937348

  市建筑管理处 5501633

  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569982

  市城市管理局 12319

  市国土局 12336

  市环保局 12369

  市公安局 110

  市交警支队 2890122

  市交通运输局 3932315

  市住房局 5656818

  青秀区政府 5566102

  兴宁区政府 3290733

  江南区政府 4816236

  西乡塘区政府 3937936

  良庆区政府 4500081

  邕宁区政府 4792021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816501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4777764776

  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6300262

  五象新区管委会 495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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