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索引号   77596465-7/2017-27912 发布机构  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27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良政办函〔2017〕24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良庆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24日

 

 

 

 

 

南宁市良庆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8 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93号)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使全城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及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行政村地域范围、服务人口、交通条件、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乡村医生;有 2 名以上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配 1 名女乡村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城区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所属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医生,或引进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二)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农村社区和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取得国家承认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城区卫计局组织考试合格并按规定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并逐步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 2025 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2.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城区卫计局要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坚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密切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合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从严查处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3.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城区卫计局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城区卫计局委托各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 2 次以上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人员奖惩、收入分配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主要依据。

(三)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

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 年)》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乡村医生培养规划。

1.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举办的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城区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一是依托医学类院校开展培训。

根据南宁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组织全城区在岗乡村医生分批次到南宁市卫生学校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争取利用5 年时间完成全部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城区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乡村医生培训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镇卫生院选派人员或组织服务团队履行职责。二是依托城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 2 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周。三是乡村医生每3-5 年免费到城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四是选派具有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及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城区对参加进修或培训的乡村医生给予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补助。

3. 实施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 3 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招收空缺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最低服务年限 6 年,对毕业后履行协议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学费补偿。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城区卫计局和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管理模式

1.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坚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发展方向,利用镇卫生院在项目、管理、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上的优势,强化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加快建立防治结合、运转高效、分工合作的紧密型技术协作运行机制,提升乡村医生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2.推进乡村医生签约式服务。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乡村医生或由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农村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城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有序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采取积极有效的激励措施,促进和引导乡村医生主动参与执业资格转化工作。参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设置,组织乡村医生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为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提供帮助。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并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原则上,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能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不能被列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 5 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倾斜。明确辖区内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任务分工,加大对乡村医生支持力度,使其承担 40%左右的任务,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村卫生室无力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可通过签约委托形式由镇卫生院组织服务团队予以承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落实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落实自治区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相关规定。提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乡村医生要按照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助,按照有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政策,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分类解决我城区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一是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尚未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区政府按每人每年 1000 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由市财政与城区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二是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已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城区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三是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 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给予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区卫计局会同城区财政局、人社局另行制定。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城区卫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实行一年一聘。对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 3 个月以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城区卫计局应注销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责令其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七)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除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外,每个行政村都应建有一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对原选址不合理或较偏僻、不方便就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或者较大自然屯、移民新村等需要新建村卫生室的,应采取置换或调整规划布点等办法,重新建设村卫生室。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扶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没有建设用地的村,可以统筹村委服务用房,设立村卫生室。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逐年对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备给予支持。加快城区、镇、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村卫生室用水、用电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信息网络维护费由城区财政统一承担。

2.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3.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积极吸引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考试,并根据报考岗位的有关规定享受简化招聘程序、降低开考比例、降低考试合格分数线等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专科以上大学生村医,充实到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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