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五)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六)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七)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本人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属于中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专业人员。
四、办理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批文;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
6、医疗机构负责人(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为同一人)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由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机构聘用证明。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提供不在职证明(如退休证、国有医疗机构的辞职证明、自治区或南宁市人才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7、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可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属于改变使用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8、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2份(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9、建筑设计平面图2份(包括诊疗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
10、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包括银行存款或资产验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资信证明;
11、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办理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
12、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同意设置的证明(设于居民住宅小区或村民委员会时提供);
13、授权他人办理的,申请人在申请前须到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填写委托书并当场签名,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2、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3、许可审查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4、服务窗口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间
1.法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5:00—17:30
2.承诺办理时间:1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九、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450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