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办理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开展静脉用药的提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治疗登记表;
4、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符合医疗机构命名规定);
6、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7、医疗机构整改装修后的平面图2份(包括诊疗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
8、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9、开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10、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1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
12、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和机构聘用证明。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人员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自治区或南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托管证明)];
13、非营利性机构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14、设置为医院的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5、设置为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提交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16、设置为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报告;开业后,还需提供《消毒供应室合格证》;
17、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报告;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5、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打印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6、上一校验周期发现问题与整改落情况报告;
7、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校验年度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
(2)诊疗科目、诊疗设备及执业人员变更情况;
(3)开展诊疗服务工作情况及工作质量;
(4)发生诊疗事故的情况及违法执记录的整改情况等。
8、南宁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
9、卫生技术人员资料:
(1)本年度执业人员无变动的,提供所有执业人员的胸台牌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2)有新增人员的,应同时提交卫生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和机构聘用证明。在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3)有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应同时交回该人员胸、台牌原件,并注销相应诊疗科目。
10.城区卫生局委托的专家组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
11、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三)医疗机构申请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1、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书面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开展静脉用药的提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治疗登记表;
4、医疗机构《承诺书》;
5、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
6、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准建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明等);
8、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2份(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9、建筑设计平面图2份(包括诊疗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
10、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包括银行存款或资产证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资信证明;
11、开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12、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
15、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申请审核表(执业人员1人1表);
16、所有卫生技术人员个人材料: [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和机构聘用证明。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人员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自治区或南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托管证明)]。
(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5、及以下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
①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先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重新申请设置);
②新任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由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机构聘用证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人员提供不在职证明,如退休证、国有医疗机构的辞职证明、自治区或南宁市人才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①增设科目,须要提供可行性报告;增设床位(牙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②《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③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由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机构聘用证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人员提供不在职证明,如退休证、国有医疗机构的辞职证明、自治区或南宁市人才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④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⑤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包括银行存款或资产证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资信证明;
3)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
工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符合医疗机构命名规范);
4)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发生经营权转让的):
①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
②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③变更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变更门牌号
由辖区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申请单位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但门牌号已变更的证明材料;
6)减少床位或牙椅数
提交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7)减少诊疗科目
①书面说明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
②该诊疗科目执业人员的胸、台牌原件及辞职证明。
(五)医疗机构申请停业
1、医疗机构停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
(六)医疗机构申请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注销原因情况说明;
3、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歇业证明;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5、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2、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3、许可审查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4、服务窗口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间
1.法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5:00—17:30
2.承诺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九、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450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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