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执业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相关管理制度;
7、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校验
1、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校验机构人员、设备配置、场所变动情况;
4、上次批准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相关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3)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决议;
(4)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遗失补办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五)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项目(注: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销,应同时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2、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3、许可审查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4、服务窗口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间
(一)法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5:00—17:30。
(二)承诺办理时间:1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九、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450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