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7、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新办、延续有效期限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名单、学历、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6、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和房屋证明;
7、电脑绘制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8、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含人员职责、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9、(办有效期限延续时交)前三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10、《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5、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门牌号:提交当地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决议;
6、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三)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构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四)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应同时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2、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3、许可审查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4、服务窗口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间
1.法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5:00—17:30
2.承诺办理时间:1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九、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450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