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办理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资格表》。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3、乡镇卫生院聘用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6、相关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由市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乡村医生,经提交指定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2、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3、许可审查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4、服务窗口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间:
(一)法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5:00—17:30
(二)承诺办理时间: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九、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450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