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政发〔2011〕27号
南宁市det365娱乐官网关于印发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沙田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各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良庆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定》、《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良庆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良庆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良庆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良庆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良庆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良庆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良庆区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良庆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送审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城区直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城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城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实施考核的主体。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城区机关各部门、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
(二)各镇人民政府、大沙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村(居)委会的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城区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
(二)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考核结束后,提出考核意见,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城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义务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须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后转交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
送交内容包括送交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城区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指定档案馆、指定图书馆等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送交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并通过政务网、互联网传输平台在线送交或采用离线方式送交电子文本。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
已向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提速承诺的送交单位,送交日期按其承诺期限执行。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在10日内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根据《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2.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XML、CEB、PDF、DOC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XML、DBF、EXCE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l格式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件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件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份。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城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区监察局负责全城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城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机关各部门、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机关各部门、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城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城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城区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等途径及时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部门,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城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城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城区管辖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城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城区保密办(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城区本级具体实施,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城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举行一次。评议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公众评议的结果在百分制中所占的比例为70%,特邀评议占30%。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以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由社会评议的主体组织特邀评议员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特邀评议员的有关规定
特邀评议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者服务对象中产生,一般一年一选,根据需要也可以两年一选,具体人数由社会评议的主体自行确定。
特邀评议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
(二)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联系群众;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特邀评议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评议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二)参加评议会议,发表评议意见;
(三)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
(四)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督促评议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合理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的特邀评议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划分评议对象档次。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城区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社会评议工作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利用评议之便接受评议对象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或向评议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规向评议对象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
(六)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七)其它故意损害社会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评议对象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城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镇、开发区、街道党政办公室或政府各部门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试行)
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股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府所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我城区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发布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申请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五、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六、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申请信息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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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理由 |
同级保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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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要求,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行政机关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相关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十、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城区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同级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区直各行政机关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 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 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逾期不报告的,由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拒不整改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
四、行政机关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纸质文件可通过公文交换中心交换或派专人送达,电子文本可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提供。
行政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五、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六、行政机关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七、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八、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庆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我城区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区档案馆、城区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参照《我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城区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城区党委各部门,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城区政协办公室。
城区法院,城区检察院。
南宁市det365娱乐官网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