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称审批事项,是指经审查公示后城区行政审批、审批上报、证(照)核发等行政行为。
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进驻的服务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三、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依据“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定。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2、承诺时限应不超过法定期限。可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3、收费的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
四、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进驻窗口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备案。调整的服务项目,经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调整、变更后,相关窗口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同时授予窗口及工作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
六、审批事项实行“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窗口权限”八公开。
七、审批事项的办理
1、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2、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3、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中心备案。
八、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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