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委员会组建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理程序1、成立筹建工会领导小组。筹建组成员3-7人,组长由单位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组成。筹建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筹建组的成立及成员名单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呈报批准。

2、发展会员,做好填表登记工作。对职工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组建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号召职工积极申请加入工会。对原有会员凭会员证或工会组织介绍信进行登记。未入会的职工填写好会员入会申请表,由筹备组审批,组长做审批意见。同时做好组织工作,一般应按照生产(行政部门)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小组长,张榜公布会员名单。

3、做好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筹备组按照拟设委员人数,提出名单,征求广大会员意见,征得企业领导同意,呈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要比应选人数多1-2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等额产生。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大会前应拟好会议议程,起草好会议报告。会议议程:⑴、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⑵、介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⑶、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一般设正式委员名额3-11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设主席、副主席(女副主席兼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宣教文体委员、生产委员、劳动保护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女工委员、工会财务委员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的,应以选举结果为准。当选人的票数超过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有效。工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的委员会产生后,召开第一次工会委员会议,进行分工和研究工作。

5、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及比例: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⑵代表条件: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生产骨干、积极分子、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6、召开工会基层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比例规定为:⑴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人;⑵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以四十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⑶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7、做好上报审批手续。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必须请示上级工会批准。请示必须写明筹建情况;应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人数;实际出席人数;选举产生委员、正、副主席、主任的得票数;专兼职工会干部的年龄、文化程度及拟享受的职务待遇等情况。

8、刻印公章。待上级工会对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持批复复印件及刻制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到所在区、县或市总工会组织部办理刻章手续,到当地公安局刻制公章。

提供材料需向上级工会提供的材料:1、《关于建立工会筹备组的函》2、《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3、《关于申请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4、《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呈报表》5、《关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补充:1、一般情况下,提供材料盖公司章后向所属社区工会联合会上报

2、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提名中有基层员工。

 3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是工会委员会成员,但不能是工会主席和财务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是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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